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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院基本全部支持本律师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6-05-16    作者:贾奎律师
作者:贾奎      单位: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1585,被告Z某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沿新桥大道西侧辅道逆向行驶至XQ108号路灯附近,遇原告Y某驾驶无号牌红色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右后轮胎侧面与原告电动车发生碰擦,致原告车辆倒地,原告头部等处受伤,原告电动车受损。后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Z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Y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治疗,期间共住院21天,出院诊断:“1、颧弓骨折(左),2、上颌窦骨折(左)3、闭合性胸部外伤4、眼眶骨折5、右手第五掌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7、牙震荡。”
  办理过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奎依法接受原告Y某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办理中,告知可以接受蜀山区交警大队的委托对其伤情作出司法鉴定,并确定:“(一)原告左颧弓及颞骨颧突多发骨折、上颌窦骨折遗留轻度张口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二)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本律师依法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Z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1479元。
    办理结果:经过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律师参与诉讼,依法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最终,蜀山区人民法院作(2016)皖01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人民币123704元,原告诉讼请求基本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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