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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事故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16    作者:刘記源律师
   杨某交通事故案例
                     案号:(2015)罗民初字650号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2日下午,被告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罗山县周党镇路口时左拐,与沿S219省道由南向北,被告段某驾驶的车相撞,致使乘坐车中的杨某(原告之女)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杨某被立即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1、脑死亡;2、重度颅脑外伤;3、闭合性胸部外伤;4、多器官功能脏器衰竭。2015年2月25日,受害人被转至武汉协和医院,但武汉协和医院认为伤势过重不予收治。当日被害人被送回原医院继续治疗。受害人在罗山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于2015年3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年仅22岁。出院诊断为:1、脑死亡;2、重度颅脑外伤;3、闭合性胸部外伤;4、多器官功能脏器衰竭。
2015年3月4日,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能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过,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段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杨某无责任。
 
争议焦点
赔偿标准依据城镇标准还是农业标准
 
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驾车与段某驾车相撞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交警划分的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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