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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丈夫车祸死亡索赔100万委托葛荣律师处理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葛荣律师
x丈夫车祸死亡索赔100委托葛荣律师处理 
原告0
原告1   
原告王2
原告王3  法定代理人李0
原告王4  法定代理人李0
被告(一)0
被告(二)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1600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丧葬费:25639.5元,交通费:15000元,住宿费:5000元,抚养费:588540元,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扣除已支付过的51600元,总计1352099.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0系本案受害人的妻子,原告王1王2系受害人的父亲、母亲,原告王3和王4系受害人的儿子.女儿,他们均属于受害人近亲属,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5年4月25日21时50分,被告王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驶苏A00000号小型轿车,沿宁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善桥南路86号-1附近,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后被告王0驾车逃离现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作出宁公交八认字【2015】第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0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查,苏A00000号小型轿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
该起事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但从事故发生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其合法地位和权益。故起诉于贵院,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该案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可原告户口虽是农村户口但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186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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