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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经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努力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5    作者:邹超律师

2014年6月12日早晨,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型货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型货车逃离现场。李某因此受伤,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锁骨关节脱位、左多发性肋骨骨折。当地交巡警部门作出结论为因无线索,至今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2014年10月,李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李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后李某通过网络上的联系方式找到郑州劳动工伤律师邹超,邹律师与李某仔细沟通后,建议李某到中牟县交警九中队承办警官,让其为李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我们软磨硬泡下,最终同意为我们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该过程困难重重,这就需要律师具备一点拼搏的精神,需要坚定对法律的信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中牟县交警九中队依据该条之规定,认定在此事故中无证据证明李某有过错,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李某凭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上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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