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不给提单,给客户造成货款损失须赔偿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肖忠让律师
律师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货代公司未及时履行交付提单义务,导致原告丧失了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并最终未能收到客户的货款,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本案经广州海事法院调解,货代公司向原告赔偿了相应货款损失。
律师点评:作为货代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及时履行交付提单的义务,除非委托人明确表示同意将提单直接交付给收货人,否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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