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喜讯!!!无单放货纠纷案成功索赔,挽回客户损失5万8千美金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丁自勇律师
作者:广东xx律师事务所 丁自勇 律师 2013-10-09
关键词:无单放货 成功索赔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佛山市顺德区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向利比亚出口一批电磁烤炉,货值58000多美金。顺德公司委托江苏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办理出运事宜。深圳分公司承运后,向飞达轮船公司订舱,之后将顺德公司的货物装上马士基的船,MV MAERSK EINDHOVEN/ME860W。深圳分公司签署了货代提单交付顺德公司,之后,深圳分公司取得马士基的海运提单。货代提单签发的日期是2012年7月8日。装货港是中国顺德勒流,卸货港是利比亚 EL KHOMS。
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后,深圳分公司在没有得到顺德公司的提单后,擅自将马士基的海运提单放给目的港客户,目的港客户提货后,拒不支付货款给顺德公司,导致顺德公司遭受货款损失。
在与目的港客户多次交涉无果后,2013年3月15日,顺德公司将深圳分公司告上广州海事法院,以深圳分公司无单放货侵权纠纷起诉,要求深圳分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深圳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时间。
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后,案件最终确定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这是深圳分公司主动通过法院的审理法官联系我方,表示愿意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协商,我方最终全额获赔5万8千多美金,诉讼费用由深圳分公司承担。双方以调解结案,我方全胜。
2013年9月26日,深圳分公司向我方汇付58683.36美金。案件历时6个月,到此告捷!顺德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达三、四十万人民币。
【案件评析】
通过本案,本律师有以下几点要告诫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企业:
作为出口企业,一定要懂得及时的维权。一旦遭遇无单放货,要尽快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无单放货的纠纷中,如果是起诉船公司、或者货代公司,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一旦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那时起诉船公司或者合约承运人就变得被动,甚至是败诉。俗话说:维权要尽早行动!
作为货代企业,一定要控制好提单,千万不能无单放货,一旦无单放货,作为承运人或者合约承运人,侵权责任是逃避不了的,而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作为货代企业,不要轻易相信客户的口头承诺,因为口头承诺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为了避免今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可以督促客户向托运人,也就是出口商,及时支付货款。
不论是出口商,还是货代企业,最好聘请一个专业的海事海商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这样的话,可以防范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预防法律风险,比事后请律师帮助打官司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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