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杆身亡”判电信公司担责五成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5年9月8日傍晚,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Y242号公路某路段时,撞向公路右侧的水泥杆,造成颅脑外伤严重,后由群众报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无法查明事故成因,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另外查明,王某没有驾驶证,且所驾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受害人家属认为水泥杆埋设位置有问题,遂将涉案水泥杆所有人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800,180元。
二、法院审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因与路旁水泥杆相撞造成,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涉案水泥杆埋设在公路路肩上,且距路面边缘仅76公分,违反了法律规定,电信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事发时天色较亮,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电信公司担责50%,赔偿受害人家属合计400,090元。
三、法律依据
1、《公路法》
第56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13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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