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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茂林与王志军、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6    作者:郑永刚律师
赖茂林与王志军、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4)锦江民初字第4747号
原告赖茂林,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洪泉,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军,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刚,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
委托代理人张昆,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1201、1202、1203、1204、1205号。
负责人郭小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宝泉,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茂林与被告王志军、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茂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赖茂林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丁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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