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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6-03-29    作者:邹超律师
根据《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或2016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
2016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
营养费
后续治疗费
精神赔偿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户口(元)
城镇户口(元)
一级
217060
511520
按照实际支出结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工作计算,无法证明收入的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或者参照同等级护工标准计算
按照实际支出凭发票计算


市城区50每天
参照医院的意见确定
参照医院的意见确定或者司法鉴定
根据伤残等级 由法院酌情裁定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级
195354
460368
三级
173648
409216
四级
151942
358064
五级
130236
306912
六级
108530
255760
七级
86824
204608
八级
65118
153456
九级
43412
102304
十级
21706
51152
死亡
同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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