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单方委托所作鉴定结论与诉讼中法院委托所作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如何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邹超律师
        新郑交通事故受害者李某问:单方委托所作鉴定结论与诉讼中法院委托所作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如何采集?
       郑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邹超(www.zzzcls.com)解答:在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案件中,因赔偿数额是依据伤残等级而确定的,故伤残受害人应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受害人可在治疗结束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再提起诉讼,亦可在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在诉讼当中,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的效力要低于人民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当经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被对方提出异议时,应予重新鉴定,最终认定伤残等级。郑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www.zzzcls.com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事故致使伤残的受害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即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嗣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中对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受害人委托的鉴定结论不同时,因经人民法院委托所做的伤残鉴定较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更具有公信力。因此,应当依据重新的鉴定结论得出的伤残等级确认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郑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www.zzzcls.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