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解析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6-03-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赵静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德江与蒲玉良系朋友关系。赵静与蒲玉良系夫妻,普惠、普德系赵静与蒲玉良之子女。1987年11月24日,普德因美国留学注销户口。
2007年12月5日,蒲玉良向王德江借款1万,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到人民币1万元。”2008年11月28日,蒲玉良向王德江借款28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到人民币28500元。”2010年3月28日,蒲玉良向王德江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到5000元
2010年5月1日,蒲玉良向王德江借款2万,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到人民币2万,双倍还款。
2010年7月4日,蒲玉良借款42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款4200元的借条。2010年10月2日,蒲玉良向王德江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1万。2010年10月24日,蒲玉良向王德江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款1.5万元。上述所有借款攻击19.27万元,蒲玉良均为归还。
2011年8月29日,蒲玉良因病去世。
后来王德江多次找到赵静要求其偿还蒲玉良所欠债务,但赵静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王德江于2014年11月1日将赵静起诉至法院,要求赵静在其继承蒲玉良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蒲玉良应当清偿的债务。
庭审过程:
本案诉讼中,经赵静申请,本案庭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德江提供的蒲玉良于2008年11月28日、2010年4月5日、2010年5月1日书写的三王德江借条上的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1月15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述三份欠条均系同一人书写。”
庭审中,法院经询问得知蒲玉良名下有2套住房,但蒲玉良的继承人之间未就其遗产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赵静、普惠、普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蒲玉良的遗产范围内向王德江偿还借款共计十九万二千七百元。
一审判决后,赵静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即蒲玉良自2007年12月5日至2010年10月24日前后分八次向王德江借款19.27万元,在蒲玉良去世后,蒲玉良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蒲玉良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由蒲玉良之法定继承人赵静、普惠、普德在继承蒲玉良遗产份额内清偿蒲玉良向王德江的借款19.27万元并无不当。
对于赵静对王德江与蒲玉良之间债务的真实性不能认可,王德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诉讼主王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对赵静的主王德江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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