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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支持按城镇标准赔偿,为当事人争取30余万赔偿款

发布日期:2016-03-03    作者:王义律师
2014年11月3日1时,受害人陆XX驾驶桂NXX二轮摩托车沿省道103线由南宁往灵山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适有由被告驾驶的车辆桂XX大型普通客车因发生故障停在同向右侧公路上,由于被告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加上受害人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受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桂NXX大型客车左侧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陆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与被告均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以无法证明受害人生前居住城镇满一年为由未支持原告诉请的关于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只支持了10万元。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法院一审认定有错误,告之原告应当坚决上诉。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赴受害人生前租住的房屋等地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案情后,让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以及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的证据,并经代理律师争取,法院准许在二审阶段增加证人进行作证。最终,法院在补充证据的佐证下,支持了上诉人关于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改判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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