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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6-02-19    作者:倪晓敏律师
    自2011年9月起,解某到平邑某学校食堂工作,月工资为1600元。学校一直没和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解某缴纳五险一金。2015年8月30日,解某到学校工作时被告知已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解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学校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他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6400元。
  学校辩称,解某只是在学生在校期间受雇于学校,与学校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学校没有义务支付其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解某长期在学校食堂从事膳食服务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学校的劳动管理,由学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解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4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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