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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未工商登记 赔偿标准起争议 经广州海事法院调解船长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渔船女工汤银桃溺水身亡,死亡赔偿费用引发争议。双方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船主给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
    去年3月,广东省饶平县农民林祥合租用一艘二层木质渔船出海捕蚌,自己做船长,招了数名船员在船上打工,从福建来的汤银桃是其中一员。今年3月10日,渔船停泊在珠海市香洲码头时,汤银桃不幸落水身亡。汤银桃的家属要求最少赔偿35万元,而船主表示最多只愿意赔偿5万元。3月27日,汤的家属向法院申请扣押渔船。渔船被法院依法扣押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依然未达成一致。5月9日,汤的家属将船长林祥合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渔船被扣押后,船上打工者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情绪非常激动。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了上述情况,认为此案宜调解。5月中旬,法官召集当事人座谈。船主认为自己与汤银桃间是劳动关系,汤落水身亡事故,实属意外,没有任何侵权加害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损害赔偿的诉因,他们愿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家属一次性赔偿金5万元。汤的家属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林祥合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法律上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资格。因此,赔偿金额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应为3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渔船主虽然从事渔业经营,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不明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可是,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来赔偿,那么过错审查更严格,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汤银桃死于自杀还是意外身亡,双方都有争议,目前没有定论,原告也不能证明,从法律上举证也存在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应以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为依据,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双方以10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两种赔偿标准为何如此悬殊?

    渔船主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其雇佣工人发生意外的赔偿标准为何如此悬殊?

    6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吴自力解释说,国内船上雇工发生人身损害,有两种赔偿标准。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侵权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一种是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这两种赔偿标准相差很大。原因是,《工伤保险条例》是以劳动法为基础,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功能,其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足于民事赔偿理论,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己任,在明确损害原因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强调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责任,劳动者发生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事故,不能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

    吴法官借助媒体提醒个体渔业经营者,一定要依法登记注册,将雇员纳入劳动法规范管理,不仅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对自身也是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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