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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发布日期:2016-01-25    作者:钟军律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欺诈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两者在行为目的、手段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⑴主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以签订合同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而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也有诈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只是为了用于经营或者基于以前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借以创造履约条件等,其主观上是以追求谋利为目的。⑵客观方面不同。一是诈欺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假冒合法身份,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二是诈欺的内容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则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是履约前提下的欺骗。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所以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只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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