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分责
发布日期:2016-01-22 作者: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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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13年9月,王一承包一小工程,雇佣李二及邹三为其打工。工程结束后,王一与李二、邹三以及陈四一起吃庆功宴。宴后,李二驾驶自己的无牌无证三轮自卸汽车载王一、邹三、陈四回家,结果途中因车辆坠入路边排水沟,造成王一死亡,邹三、陈四轻伤的交通事故。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未保证安全驾驶,且违法载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于同年10月,死者王一家属及伤者邹三、陈四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王一家属请求肇事司机李二赔偿其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伤者邹三、陈四请求赔偿残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法院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分别审理,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由肇事司机李二赔偿死者王一家属八万余元,赔偿伤者邹三、陈四各两万余元。
且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争议焦点
本案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唯一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中的好意施惠行为在承担事故责任时可否因好意施惠的本质而适当减轻责任?
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李二无证驾驶未上牌照的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载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是单方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二允许死者王一、及伤者邹三、陈四免费搭乘,回家途中发生翻车。
受害方应明知存在违法乘坐的风险,还依然乘坐李二的三轮车,可适当减轻肇事司机李二的赔偿责任。
4、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中的好意施惠行为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无论是施惠方,亦或是受惠方,都颇为关注。
一方面,施惠方认为自己处于道德上的良好意愿允许受惠方搭乘车辆,发生事故后,还要自己承担责任,这完全是见利忘义,丝毫不讲情谊。
另一方面,受惠方认为自己虽然是出于好意才乘坐施惠方的车辆,但因施惠方个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自己遭受人身伤害,真是飞来横祸,无处寻理。
那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对施惠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良好动机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不是发生法律之后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后果。
其次,好意施惠行为中的施惠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
再次,如果受惠方对自己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负有过错,那么,受害方也因承担与其过错比例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二好意搭载王一、邹三、陈四发生交通事故,李二好意施惠的行为应认定为好意施惠,双方之间并无合同约定,亦无要达成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李二虽为施惠方,但在驾驶过程中,对好意搭乘方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对驾驶行为具有很高的注意义务。然而李二无证驾驶未上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载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伤者的身体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谭梦旖
文字校对: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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