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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发布日期:2016-01-21    作者:沈英华律师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201512月中旬,某公司几位员工(驾驶员)因与同事发生利益冲突,以怠工形式(只出勤不出车)要挟公司满足其要求,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与几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看过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我告诉公司这几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于本月底到期,不需解除劳动合同。但合同最后有一句话“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可以顺延一年”,建议书面通知他们自合同期满后的第二天终止《劳动合同书》。但被通知员工拒绝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遂建议公司用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送达,所幸他们都签收了。但他们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不会将所驾驶的机动车交还公司。我则明确告知他们,我们将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过了几天,他们可能咨询了相关部门,主动找到公司,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求得到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同意。我即接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与他们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按照他们各自的工龄发放了经济补偿金,收回了汽车及相关手续资料。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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