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车吊绳断裂致人受伤
发布日期:2016-01-07 作者:倪晓敏律师
今年38岁的陈某系南通承泰花边绣品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6月2日11时20分左右,陈某所在公司搬迁,公司请曹某负责搬运绣花机。陈某在悬空的绣花机上绑绳套时,捆绑绣花机的吊绳突然断裂,绣花机连同陈某一并摔倒在地,致陈某受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2952.4元。经查,涉案起重车在人保财险南通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医院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人保财险南通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认为吊绳不是保险标的,且吊车在起吊时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故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多次索赔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车主曹某及人保财险南通公司一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系起重车作业过程中因吊索断裂所致,不属于交通事故。但保监会对江苏省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中明确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复函虽不属于法律法规,但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其所发布的文件,保险公司应遵照执行。本案中,对陈某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根据特种车保险合同的约定及责任比例由人保财险南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经审理,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南通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21057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某1516.32元。
人保财险南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起重车作业事故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起重车起吊不属于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峥嵘介绍说,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往往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落空,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曾对法院复函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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