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驶员肇事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倪晓敏律师
经交警部门调解,金某应赔偿李某32.2万元。金某按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要求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12.2万元,在其投保的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2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为由,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12.2万元。金某认为该项内容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了金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在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格式条款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这一内容是法律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都应当知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所以,虽然保险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时没有提示该免责条款,但由于该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这项内容属于投保人明确知晓的,保险公司有权据此不予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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