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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无证者”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王景林律师
借车给“无证者”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介绍
张某有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杨某向其借用,明知杨某无驾驶证,他不好意思拒绝。2014614日,杨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双方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将张某、杨某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杨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将横向行走的原告刘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因肇事车辆未投交强险,故对应由交强险部分承担的原告的损失应由两被告负责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以外部分,应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负担,本起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所致,被告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80%责任。张某明知杨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车借给杨某使用,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杨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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