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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分配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23    作者:刘舟律师
【案情回放】
20071112日,张某搭乘同事郝某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郝某坚实的摩托车与杜某驾驶的汽车交会时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当地的交管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住院治疗,各项损失共计7.3万元。因各方协调不成,张某起诉郝某及另外一个肇事车辆杜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3万。
【争议焦点】
此事故中好意搭乘张某的同事郝某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杜某负主要责任,郝某在交会时,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杜某承担80%的责任,郝某承担20%的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行为在法理学上被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它同有偿的同乘不同,有偿的同乘者买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候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处理。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一是该同乘行为是无偿的,所谓的无偿主要看车辆的保有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处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邮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也是属于“好意同乘”;二是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目的可以相似但必不一致。三是同乘者须车辆保有者的同意。
确立好意搭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的车辆,绝不意味这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损害赔偿索赔的权利,驾驶员也不能仅仅因为无偿的搭载他人而不负任何责任。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承担一样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对于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也是不利的。
本案中张某搭乘同事郝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的要件,由于郝某与杜某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杜某由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80%应该无异议。郝某尽管属于好意同乘,但其存在事故责任,故难以免除赔偿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20%责任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速递】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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