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东、董成章走私毒品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董成章,男,38岁,原系香港装修工人,1991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走私毒品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3月23日,贩毒分子邝荣国(香港人,在逃)纠集被告人董成章携带走私的16包毒品,住进深圳市名都酒店。当晚11时许,邝荣国打电话约被告人何文东来接运毒品。次日8时许,何文东应约驾驶小汽车来到名都酒店。邝荣国将毒品交给何文东,让董成章押车回香港。何文东、董成章共同将16包毒品藏匿在汽车座位的暗格内后,由何文东驾车到沙头角口岸。出境时,所藏毒品被我海关人员查获,何文东、董成章也因此被抓获归案。经检验,16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31500克。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亦供认不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基苯丙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所指的国务院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毒品准备从海关出境,其行为已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何文东、董成章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严惩,还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查获的毒品和走私毒品使用的小汽车,应当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月3日判决:
一、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500克,走私工具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不服,以“偷运出境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并非明知是毒品而走私,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中,上诉人何文东、董成章曾供认藏匿在小汽车里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也供认过将毒品藏匿在小汽车里后,何文东曾告诉董成章这是“软性毒品”,以前就为邝荣国偷运过这类毒品出境。经查:化工产品中没有“洗水碱”这一名称,我国海关也从未禁止过碱类化工原料出口。显然,何文东、董成章所谓偷运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纯属狡辩。何文东、董成章明知是“软性毒品”的供词,与查获的毒品以及与藏匿偷运的作案方法能相互印证,是真实可信的。据此,何文东、董成章明知偷运出境的是毒品无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2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人何文东、董成章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p#副标题#e#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核,并于1992年9月2日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