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李鹰律师转载的新手实习期上高速出车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30 作者:李鹰律师
平阳县*镇的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出了车祸,损失共达8.4万多元。但他向已投保的**保险公司瑞安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保险公司却认为陈先生属驾驶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为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月9日,陈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并加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当年11月25日,陈先生驾驶该车在西安西蓝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为躲避路面障碍物,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而受损。事发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受该公司委托,对该投保受损车辆作出的估损价为7.6万多元;西安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外,陈先生为高速公路护栏、路面等损失承担了赔偿费用6980元。
今年1月25日,陈先生要求赔偿时,双方就保险责任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定,陈先生于2004年2月18日才领取了驾驶证,至发生事故时还未满一年,属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保险公司应予免责。而陈先生则认为,“实习期上高速免责”属霸王条款,因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习期上高速公路并未禁止,况且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该法也已颁布,显然该条款无效。
瑞安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由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据以拒赔的“持学习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车辆保险合同中“持学习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免责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应适时作出调整。陈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8.37万多元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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