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王平劳改期间立功被减刑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罪犯王平,男,二十六岁(一九五九年二月三日生),辽宁省盖县人。原系宝鸡桥梁厂工人,现在陕西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

  罪犯王平于一九七六年秋,先后将五名幼女骗至家中奸淫,其中对两名幼女奸淫未遂。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奸淫幼女多人,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二款奸淫幼女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照该条三款的规定应予严惩。但因王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第十四条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王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服法,表现较好。一九八五年一月,经管教干部教育,王平向管教干部检举了一起四人结伙抢劫案。经公安机关查证,王平检举属实,四名罪犯被逮捕归案。由于王平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劳改机关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提出对其减刑的意见,报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检举他人抢劫犯罪属实,确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王平减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正在服刑的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对在服刑期间逃跑又犯罪的罪犯,依法从重加重处罚,有利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平予以减刑五年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体现了政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