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债务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唐乙夫妇欠蒋某的钱,但蒋某只能通过合法、正确的手段索取,而不能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唐乙夫妇的财物。本案中被告人蒋某秘密窃取唐乙夫妇4.5万元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蒋某虽然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却是在向唐乙夫妇多次催收借款而唐乙夫妇拒不归还的情形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索债。况且蒋某在取走4.5万元存款后立即打电话给唐乙,要求与其“算账”,更说明蒋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唐乙夫妇财物的故意,而只是为了讨回借款。因此,蒋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