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走私固体废物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立济,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广东南方炼胶厂负责人,现住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路134号301室。200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梁卫星,系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广平,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省电白县南方橡塑制品厂技术员,住广州人民中路264号地下。 200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德良,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影,女,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州市淘金路193号202房。 200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被遂捕。现在押。
辩护人沙海红,系深圳市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三诉字(2001)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立济、杨广平。蔡影犯走私固体废物罪,于200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7月问,被告人倪立济计划从马未西亚进口一批废次级乳胶手套并要求被告人杨广干找人帮忙办理代理进出口报关等事宜。被告人杨广平就找到被告人蔡乳商定由被告人蔡影负责办理具体的进口、报关等事宜。同年8月9日,被告人蔡影找到有进口权的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并促使该司与被告人杨广平代表的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废乳胶手套的“协议书”。9月份,被告人倪立济、杨广平、蔡影在佛山进口四个40尺货柜的次级乳胶手套,由于第三个货柜的次级乳胶手套经佛山市出入境检验疫局鉴定为“使用过的一次性手套不符合2000-Al-10-056号合同的规定”,并被佛山市海关暂扣。此后,被告人蔡影、杨广平就商定改从深圳盐田港进口废次级乳胶手套。同年10月12 H,被告人杨广平、蔡影以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曰协议”。 2000年11月15、22日,被告人蔡影通过其朋友沈卫国(另作处理)及何伟光、官争志(另作处理)等人,以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开发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泰利亨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盐田港申报进口四个集装箱(柜号为POCU1211674、 POCU1077225、BMCU1027030、 GLDU098504)的次级乳胶手套。经大鹏海关工作人员检也发现上述集装箱内部分包装袋有苍蝇等活体害虫。并经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该四个集装箱内所载的次级乳胶手套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品”。经过磅废品重量为96.4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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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查获经过、查验记录、订购合同、协议书、报关单、检验技术服务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倪立济。杨广平、蔡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倪立济辩称检验部门没有全面检查,造成货物质量差的原因可能是卖货方造成的,认为其是无辜的,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境外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八条规元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鉴定,被告人倪立济没有逃避海关监管,没有走私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事先并不知道集装箱里装运的是固体废物,公诉人提到的传真信件不是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倪立济有走私固体废物的故意。因此,起诉指控倪立济犯走私固体废物罪证据不足,倪立济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入杨广平辩称其只是介绍倪立济和蔡影认识,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从佛山进口的次级乳胶手套产地为泰国,且从佛山报关的货物己全部入境,没有违法情况,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杨广平没有进口国家禁止入境的固体废物的故意,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其代签进出口合同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且本案的查验记录不真义当事人没有在场,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本案标的物是固体废物是越权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综上,被告人杨广平只是起了介绍人的作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认定杨广平无罪。
被告人蔡影辩称其只是介绍杨广平与进出口公司认识,其没有参与报关,不知道在盐田进口的是废物,且佛山进口的货物与盐田进口的货物没有关系,起诉指控的事实有误。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显示三被告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蔡影并不知道在盐田进口的是废物,没有走私固体物的主观故意,请求本院对蔡影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风被告人倪立济计划从马未西亚进口一批废次级乳胶手套,由倪进明(在逃)在马来西亚订购和组织货源,并委托被告人杨广平找人帮忙办理代理进口报关等事宜。被告人杨广平经人介绍执到被告人蔡礼商定由被告人蔡影联系进出口公司和报关行办理具体的进口、报关等事宜。同年8月9比被告人蔡影找到有进口权的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元并促使该司与被告人杨广平代表的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废乳胶手套的协议书。9月化被告人倪立济、杨广平、蔡影在佛山进口四个40尺货柜的次级乳胶手套。经查驰佛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怀疑第三个货柜的次级乳胶手套已被使用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该柜货物被暂扣。后经复查。该柜货物被放行,佛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头通知蔡影不要再在佛山报关进口该类货物。此后,被告人蔡影、杨广平就商定改从深圳盐田港进口废次纵塑胶手套。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广平、蔡影以广州保利得橡但制品有限公司的名儿与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开发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2001年11月15日、22日、被告人蔡影通过其朋友何卫国(另作处理)及何伟光、官争志(另作处理)等儿以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开发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泰利亨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盐田港申报进口四个集装箱(柜号为POCU1211674、 POCU1077225、BMCU1027030、 GLDU098504)的次级乳胶手套。经大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上述集装箱内部分包装袋有苍蝇等活体害虫。并经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该四个集装箱内所载次级乳胶手套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品”,经过磅废品重量为96.4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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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及查获经过,证实大鹏海关查获本案被告人以广州市国际贸易促进开发公司名义申报进口的四个集装箱的废乳胶手套,重量为96.47吨。2、海关查验记录单及检验技术服务结果单,经盐田检验检疫局鉴定上述四个集装箱的乳胶手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品。3、海关扣留凭单。4、走私货物照片。5、协议书,被告人杨广平以广州保利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蔡影联系的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进口废乳胶手套协议。6、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本案被告人以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名义申报进口的其中一个货柜的乳胶手套因佛山检验检疫局怀疑部分手套被使用过,故被暂扣,后经复查放行。
该局傅剑端证实了上述情况,后虽经复查放行,但口头通知蔡影不要再在佛山进口此类乳胶手套。7、订购合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报关单、提货单等书证材料。8、证人证言,张文蓬证实是杨广平、蔡影提出要进口废乳胶手套,后杨广平告诉蔡影进战是次级乳胶手套所以报关时就用“次级”,在佛山进口的第三柜出问题后,张提醒过蔡影注意质量问题,蔡影说如果质量大差就集中在一个柜,由蔡去申请批九蔡影是肯定知道要进口废品的。樊善开的证言与张文蓬的证言相印证。吕立中、沈卫国、何伟光、官争志等证实了蔡影联系报关进口乳胶手套的过程:9、被告人供述。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几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没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倪立济曾给马来西亚供货方发函要求订购废次级乳胶手套,其供述过准备在盐田进6个货柜货物前,其弟倪进明曾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个柜质量差一些,杨广平则供述原来准备进废品的,由蔡影办理进废品手续,因为数量少,后来只进次品乳胶手套,其知道里面有废品,多少则不清楚;张文篷也证实杨广平、蔡影原提出要进口废乳胶手套的,在佛山进口乳胶手套有一柜因质量问题彼查扣后,其提醒过蔡影注意质止蔡还说如果质量太差就集中在一个柜,由蔡去申请批文;蔡影也供述过佛山进口的货物质量出问题底其也担心质量有问题,曾向杨广平强调过货物质量,其知道这些质量有问题的货物是不能进口的。结合以上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来看。
三被告人原本有进废乳胶手套的意思表示因为数量少,故没有申办批文,在没有申办批大的情况下,三被告人确实依法进口了一批次级乳胶手套,但在进口货物因质量问题被佛山海关暂扣后,三被告人应当任意到质量问题,货物的质量决定进口的是次级乳胶手套还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但正如杨广平所说“这是无法控制的为,直接取决于在马来西亚的货源组织,三被告人均未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尽到应注意的义务,在无法控制货物质量的情况下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观上具备了放任走私固体废物发生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辩护人还提出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的检验技术服务结果单是越权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经查,依照法律规定,检验检疫局有权对固体废物作出鉴定,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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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立济、杨广平、蔡影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入境其行为己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立济联系组织货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广平、蔡影介绍联系报关进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立济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判处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0年11月18日至2005年11月17止); 被告人杨广平犯走私固体废物罪:李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0年11月19日至2002年5月18日止); 被告人蔡影犯走私固体废物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0年11月18日至2001年11月17日止);
二、缴获的废乳胶手套96.47咯依法没收,由大鹏海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力
代理审判员 黄素芬
代理审判员 吴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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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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