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武非法经营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王作武,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太原市矿山机器厂退休干部。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1999年9月24日被逮捕。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作武犯非法经营罪,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作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作武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非法经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获利4万余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不应认定;被告人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
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王作武先后12次从武汉市、西安市、天津市、邯郸市通过程静、邹嘉蓉、朱家生、董惠霞、刘永生、李雅群等人购进《转法轮》、《法轮佛法易解》、《法轮佛法大圆满》、《在美国讲法》《在悉尼讲法》、《精进要旨》、《法轮佛法典》、《法轮大法》等各种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练习录音带、法轮功讲法录音带、济南讲法录音带、李洪志相片、练功条幅及徽章。其中购进各种书籍共计37600余册,录音录像制品25610盘,相片12500张,练功条幅400条,徽章100余枚,共计价值人民币506720元。
1997年10月至1999年5月间,被告人王作武先后8次销售给山西运城市、临汾市、榆次市、忻州市、太谷县、太原理工大古源书店的刘忠祥、靳立刚、李冬生、田俊生、孙忠田、杨逢春、鄂南等人各种法轮功书籍共计11758册,录音、录像制品650盘,徽章120枚,练功条幅40幅,共计金额人民币153000元。
1999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王作武通过王振国印制《精进要旨增补篇》2000余册,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二、判决
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认为:被告人王作武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作武归案后,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尚好。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作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作武以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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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作武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作武的上诉理由均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放,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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