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周连启,男,46岁,贵州省凯里市人,原系凯里市凯旋机械厂停薪留职人员,暂住北京市丰台区韩庄子小区。1993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连启在承包经营北京市丰台区聚兴隆饭馆期间,于1991年9月25日和1992年4月底,先后两次通过其妻妹全××,在贵州省黔东南州药材公司非法购买罂粟壳,共计5.25千克,携运来北京。周连启明知食用罂粟壳对人体有害,但为了牟取私利,招揽顾客,从1992年5月开始,故意使用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研成粉末作为火锅调料,欺骗顾客食用。1993年2月,周连启将饭馆转包给他人经营,并将0.2千克罂粟壳也转交给经营者,使其在出售的食品中继续使用。自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的一年间,共计用掉罂粟壳1.5千克。案发后,查获其余罂粟壳3.5千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查报告、证物照片及查获的罂粟壳足以证明,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审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连启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连启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罂粟壳含毒量小,周连启往食品中投放的数量少,其行为应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连启明知罂粟壳含有吗啡等毒品成份,食用后有害人体健康,但为了牟取私利,不择手段,故意欺骗他人食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期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应予惩处。辩护人认为周连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连启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随案移送查获的毒品罂粟壳3.5千克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周连启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欺骗他人吸毒品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以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骗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多是出于牟利或进行报复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故意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均可构成本罪。
罂粟壳属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含有吗啡等毒品成份,被人食用后能成瘾癖,损害健康,属于毒品。周连启为牟取私利,招揽顾客,故意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顾客食用,使用时间长,数量大,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对他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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