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1.6亿元存款诈骗案昨宣判 3人被一审判处死刑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诈骗资金1.6亿元
祖峰等人从1997年三四月至2001年期间,分别结伙进行金融诈骗十起,以高息为诱饵从银行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采用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金融凭证、贷款手续等手段,共诈骗巨额资金达1.6亿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至5月间,祖峰、孙亮、臧镭、孙连生通过中间人诱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翠微路支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此后,他们勾结在该支行工作的黄晓勤,让黄提供首钢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和空白转账支票,并私刻首钢公司的印章,伪造转账支票和委托贷款手续,骗取浦东发展银行翠微路支行向北京德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骗得人民币7000万元后,被告人孙连生为感谢被告人黄晓勤,送给黄晓勤帕萨特牌B5型轿车一辆,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另外,祖峰等人还分别参与了从1997年三四月至2000年10月的九起金融诈骗活动。他们利用原电子工业部第四十一研究所、北京华川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神思服饰(天津)有限公司等二十余个单位和个人有闲置资金欲存到银行赚取高息的愿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在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多家银行,使用伪造的银行转账支票、银行金融凭证、贷款手续,共骗取9000余万元。据统计,祖峰共参与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5起,诈骗人民币1.6亿余元。孙亮共参与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3起,诈骗人民币8700余万元。被告人孙连生共参与票据诈骗、贷款诈骗4起,诈骗人民币8000余万元。被告人臧镭共参与票据诈骗、贷款诈骗6起,诈骗人民币8700余万元。
三人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祖峰、孙连生、孙亮、臧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骗取储户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祖峰、孙亮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臧镭、孙连生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孙连生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黄晓勤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负责贷款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祖峰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p#副标题#e#
被告人孙亮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连生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臧镭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黄晓勤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除被告人臧镭外,其余被告人均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