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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一起违反(公司法)虚报巨额注册资本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破获。1997年5月21日,犯罪嫌疑入吴启峰、熊宏民被依法逮捕。

  现年43岁的无业人员吴启峰与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熊宏民相勾结,于1995年3月申办“武汉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骗取农行东西湖区支行将军路营业所出具的公司在该所帐户余额为566万余元(实际余额仅1263.24元)的虚假资信证明一份。熊将此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所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该公司截止1995年2月28日实收资本额为人民币1001万余元的验资报告。吴、熊二人据此报告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武汉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之后,吴于1996年3月在该区养殖场将军路渔业公司征地3万多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骗取5家建筑公司垫支450万元承包建房,后因无资金支付建筑工程款及建房手续费,工程被迫停工。由于预售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众多购房者抢占未成型商品房,建筑公司扣押人质索要工程款,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评析」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吴启峰、熊宏民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本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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