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过程中投案是自首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88年,覃志兵从某工业大学毕业后进入了县工商银行工作。军年已近23岁,可是由于其父母都在农村务农,家境贫寒,加上他本人个子矮小,五官丑陋,所以一直没有女朋友。好心同事帮他介绍对象,无奈女方见过他一次后就再无下文。他自己很着急,父母也替他着急。找城里姑娘看来是不行了,于是父母开始帮他张罗着在农村找个媳妇。很快就找到了年轻貌美的李红英。李红英高中毕业后未考上大学,虽在家务农,却一心想到城里去工作。媒人—到她家提起这门亲事,李家就答应了。
1990年,覃志兵和李红英结了婚,孽在县城里帮李红英找了一份售货员的工作,一年后,生了—女,过上了似乎很幸福的生活。无奈,李红英并不是一安份守己的女人,仗着自己长得有几分姿色,和外面的男人开始勾搭上了,从此看着家里的男人怎么也不顺眼。夫妻反目成仇,几乎是每天一小吵,两天一大吵,1994年,两人离婚,孩子由李红英抚养。19955年4月初,覃得知李要改嫁的消息:因不甘于自己的女儿称别的男人为父亲,又恨李嫌自己丑陋,于4月13日到李红英处,欲强行抢走女儿。李不肯,并从厨房拿出菜刀相阻挡。争执中,罩志兵恼羞成怒,从李红英手中夺过菜刀,朝其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后逃走。李红英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夜死亡。罩志兵得知李红英死亡的消息后,取出存在工商银行全部存款仓皇出逃。
孽出逃后,李红英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刑侦组,寻找线索,组织追捕。先后赴上海、天津、内蒙古、宁夏、云南等地追捕10余次,均未能将军志兵抓获归案,追捕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为了打开局面,公安人员耐心细致地向覃的父母及亲属讲党的政策和法律知识,言明利害关系,打消他们疑虑。覃父母表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积极与正在外边逃窜流浪的覃联系,劝他早日投案争取宽大处理。罩志兵也深感漂泊流浪的潜逃生活带来的只有心酸和苦痛,他想念含辛茹苦把他养大的父母,想念他可爱的不到7岁的女儿,他终于明白,即使自己逃到天涯海角,也始终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1998年3月10日,罩志兵走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覃志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分析]
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服法的行为。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2.必须是犯罪人自动交待自己的罪行;3.必须是自愿认罪服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本案情况看,罩志兵虽实施犯罪行为后出逃,但在有关机关追捕未获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罪行,且没有再次逃避司法机关侦查、预审和审判的行为,说明他已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惩处,也意味着他终止了因自己犯罪行为而造成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自行减少7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最终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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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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