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10岁儿童盗窃的赃物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7月25日,10岁儿童王某将盗窃的价值2300元的手机、影碟机及相机等物放于谢素芬租赁的屋内,谢明知其系盗窃所得仍为代为保管,直至案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盗窃者王某未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其所盗得的赃物也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规定,从法律条文语义上理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能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不能构成窝藏赃物罪,故谢的窝藏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在本案中,盗窃者王某虽然年仅10岁,但是其盗窃赃物价值达2300元,超过500元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应系犯罪行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如同一个13岁的少年杀了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难道就不是犯罪行为了吗?很显然,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范的内容,即属构成犯罪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了窝藏赃物罪。同时,还应指出,不论王某是否满16周岁,谢窝藏价值2300元犯罪所得赃物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