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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8年12月,河南某县农民李某以贩卖中药材为名,将同村张某骗至外地后,假称当地秩序不好,让张某把所带现金1万元放在自己提包内。李某寻机将张某支开,将自己提包割破,取出现金,然后将提包交给张某携带。当张某发现现金不在包内时,李某谎称钱是张某不小心被人割包盗走的,张某只好自认倒霉。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一是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二是李某将张某支开的行为是为其秘密窃取钱财创造条件。李某趁张某不在,采用割包的方法在张某不知觉的情况下盗走了张某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属于秘密窃取他人钱物的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一是李有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主观故意。二是李某所占有的是其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张某应李某的要求将现金放入李某的提包后,张某的现金就处于李某的代管之下,李某取走的包内的财物是其代为保管的张某的财物,此时,该钱物并不在张某的实际控制之下。三是李某取钱时将包割破的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从而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这与割破在别人实际控制下的提包,秘密窃取钱物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一是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二是李某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李某以到外地贩卖中药材为名将张某骗出,借口外地秩序乱,哄骗着张某将钱放入自己提包内;李某非法获取钱物后,又伪造“现场”,让张某认为是自己保管提包时被盗,只好自认倒霉;整个过程都是李某精心预谋、策划、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欺骗张某并将张某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三是侵占罪中被害人往往知道财物被谁非法占有,并经多次讨要而侵占者又拒不归还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由于李某采用欺骗手段使张某根本不知财物去向,故不存在多次讨要的情况,至案发前,张某始终处于被欺骗状态,故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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