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引产变顺产 未尽义务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5-10-30 作者:刘德斌律师
同年9月17日22时,孕妇郭某顺产下一活女婴,但右臂明显肿胀青紫、质硬、功能障碍。2014年4月,郭某以医院手术不当导致婴儿刚出生时右手臂丛神经被拉伤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0万余元。经鉴定,医方在分娩过程中出肩难产时,未进行具体的肩难产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参与度为10%至20%。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解释称,医院在对孕妇进行引产手术时发现胎儿可能存活,并建议对胎儿颅内注射杜冷丁,但遭到孕妇及家属强烈拒绝并要求顺其自然,此时院方应首先告知更改手术方案可能产生不良后果,但医方没有尽到该义务;其次,从医方的病历资料中未查及详细肩难产处理记录,故不能排除医方没有及时调整手术方案,对存有生命迹象的胎儿仍以死胎来对待,从而造成婴儿右臂丛神经损伤。
而郭某家属应知对母体已经进行了利凡诺羊膜注射的情况下,突然要求中止引产手术,胎儿就有可能胎死腹中或无法具有正常胎儿一样的求生能力从而导致难产,因此对于损害后果也应担责。据此,法院酌情考虑由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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