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女友与他人来往而索取他人钱财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唐某听人讲其女友杨某与龙某“相好”,遂怀恨在心。一日,唐某发现杨某和龙某在一起,便殴打龙某,并对龙某讲,要么交出5000元钱,要么从此与杨某一刀两断不再来往,否则就将其打死。几日后,唐某在街上又碰见龙某与杨某在一起,便准备打龙某,龙某见状,从身上掏出500元钱递给唐某。唐某说:“上次讲话不算数,这次被看见,要2万元钱,否则,就将你打死。”龙某无奈,于是和唐某一起去向别人借钱。在途中龙某趁机逃脱,并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龙某的财物为目的,以胁迫的办法,逼迫龙某当场交出500元钱,应以抢劫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以勒索龙某的财物为目的,在第一次对龙某实施暴力,足以使其精神上产生恐惧的基础上,第二次以暴力相威胁,逼迫龙某去借钱,将其从第一现场(街上)劫持到第二现场(借钱的途中),应以绑架罪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龙某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就是对被害人实施取财时间的规定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在以暴力等手段实施于被害人的同时,就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对取财时间则无此规定,可能是当场,也可以是将来某个确定或不确定的时间。本案中唐某对龙某实施威胁的同时,虽当场取得了500元钱,但唐某逼迫龙某拿出2万元,并不是当场,而是将来某个不确定的时间(即龙某借到钱之时)。
二、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就是劫财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绑架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绑架被害人时,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出财物,其劫财所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近亲属而非被害人本身,而敲诈勒索罪是向被害人本人勒索一定的财物,针对的对象是被害人本身。本案中,唐某在第二次威胁龙某勒索2万元时,只是针对龙某本人,向龙某本人索要并未向龙某的近亲属索要钱财。在客观方面,绑架罪是犯罪嫌疑人已对被害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并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罪则尚未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本案中,唐某向龙某索要2万元钱,当时只是由于龙某身边无钱,才和龙某一起去借钱,虽然其行为已由第一现场(街上)持续到第二现场(借钱途中),但唐某并未非法限制龙某的人身自由,正因为如此,龙某才得以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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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观上,唐某具有非法索取龙某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唐某实施威胁的方法逼迫龙某在某个不确定的时间交出特定的财物,并且在此之前,就已经有了第一次的暴力行为,使龙某在精神上受到了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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