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运货途中“偷梁换柱”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系一个体运输户,2003年春节后,为某发电厂运煤,从中赚取运费。运了几车后,王某觉得不挣钱,便想在运输过程中,偷偷地将原煤替换成“煤矸石”,再将原煤卖掉牟取暴利。2003年4月28日傍晚,王某从该发电厂的仓库装上两车原煤,大约50吨,价值1.4万元。然后绕道来到一煤场,将煤卸下,以5000元卖给场主,再装上同重量的“煤矸石”,乘着夜色送往发电厂。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其抓获。
分歧意见:
围绕案件的定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货途中,偷偷地用“煤矸石”替换原煤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王某在为发电厂运煤过程中,发电厂实质上已将原煤交由王某代为保管,王某侵占了代为保管的货物,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王某受发电厂委托运送原煤,应视为受该厂委托的工作人员,他在运输过程中,采用骗取的手段,监守自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煤矸石”替换原煤的虚假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王某为发电厂运煤而赚取运费,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亦即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王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骗取的手段,占有对方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采用的是骗取的手段,而非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是指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不存在“拒不交出”这一客观要件,因此不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王某为发电厂运煤赚取运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二者无隶属关系,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某在运输过程中,用“煤矸石”替换原煤,将原煤卖掉据为己有,而将“煤矸石”当做原煤送往发电厂,是一种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即诈骗行为。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王某为发电厂运煤赚取运费,实际上与发电厂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在运输过程中,将原煤换成“煤矸石”,骗取厂方的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认定王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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