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5-10-08 作者:张书正律师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镇××村。电话: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372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受损停车期间的收入5590.5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车费、拖车费、拆检费共670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日21时50分,原告驾驶租赁自韩某某的××桑塔纳小客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3372元、车辆受损停车期间15天的收入5590.5元、停车费240元、拖车费260元、拆检费170元,一共9632.5元。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无奈,特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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