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机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15-09-18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3月18日上午,被告孙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拖拉车,在双峰县城汽车东站门口与原告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赵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邓某负次要责任。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的被告孙某所驾拖拉车因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判决其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在交强险分项额度限额内予以理赔,不在理赔之列的损失,依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鉴于目前三轮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辆仍是我国小城市、乡镇农民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其中大部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其赔偿问题势必让当事人不堪重负。法官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要注意安全,并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爱车的实际情况,必须投保交强险并选择合适的商业险进行投保,为接下来的用车生活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文章出处:双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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