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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个体户刘某因急需资金,找到在银行工作的陈某,准备用自己的两套房(价值31万元)作抵押,贷款20万元。陈某向其提意找个单位贷款比较方便。刘某遂找到某国有公司任经理的同学王某,提出以其公司名义贷款20万元,并用房产作抵押,王某随即答应下来。由于刘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20万元贷款,银行让王某公司还款。王某提出用刘某的房子还款,银行遂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刘某提供的两套房子进行变卖,其中一套由于是公房不能上市售出,遂从王某的公司划去7.8万元(包括利息等)。

    分析:

    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1、王某在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虽然以公司名义贷款,但抵押物却系刘某;2、王某在客观上以公司名义贷款20万元,但二人事先未约定,并且刘某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20万元贷款用途是有所指向的;3、未拍卖的房产待可上市后即可出手,所以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1、王某在主观上有挪用公款的故意,20万元是以公司名义贷的款,此款归公司所有。虽然刘某有房产作抵押,但不论造成何种结果公司都是第一权利义务人的这种利害关系王某是明知的。所以将此款给刘某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2、客观上,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公司的公款挪给他人搞营利活动。最后造成公司还款7.8万元;3、银行将不能变卖的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交给王某公司,但该房屋产权不能视为该公司所有。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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