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副科长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5万元以个人的名义挪给刘某进行营利活动。一年后,陈某又因犯其他罪,携款逃跑,在逃跑期间,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将5万元归还。刘某在明知其畏罪潜逃的情况下分三次将5万元款通过陈某的亲戚还给了陈某。后陈某被抓获归案,5万元已被陈某挥霍。
分歧:对陈某这笔5万元的定性意见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这笔应定陈某贪污罪,其理由是:1、陈某一开始的犯意是挪用,后来在潜逃期间又将这笔公款要回,并不打算以后再还,这时,其犯意发生了转变,变为占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按贪污罪处罚,陈某先将公款挪出给他人使用,在潜逃期间又将挪用的公款要回,其行为可以视为携带挪用的公款逃潜 ,应该以贪污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5万元应定挪用公款罪,其理由:1、对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应该以行为人开始的犯意为定罪依据,陈某一开始的犯意是挪用,后来在潜逃期间要回这笔款,在客观上造成了这笔款不能归还,我们不能以不能归还而改变其定性,这只能作为其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否则,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2、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这一笔也不可以视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认定携款潜逃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先挪出来,后携带潜逃 ,而陈某在潜逃期间要回自己挪给他人使用的公款。因此,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同时,如果刘某坚持原则,及时向单位报告,不把这钱还给陈某,也就是说没有刘某的违法,陈某也拿不到这笔款,因此,这一笔5万元不符合携带款潜逃的要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定罪并科以刑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97年刑法已取消”类推制度“,因此,我们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而将陈某的行为视为”携款潜逃 “否则,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