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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明误将假币当真币盗窃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胡子明,男,28岁,四川省酉阳县农民,1994年11月来新疆石河子市打工。1995年4月10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1995年3月20日,被告人胡子明为其雇主胡国进打棉花包时,发现装棉花的麻袋里有假人民币2万元,以为是真币,即乘胡国进不注意时将2万元假币全部盗走。当天,胡国进见麻袋里的假币不在了,便询问胡子明是否拿了,胡回答没有拿。过了几天,胡子明把2万元假币交给同乡胡仁胜,让他寄给原籍的家人。胡仁胜也不知胡子明交给他的是假币,用它购买商品,被公安机关发觉。随后,胡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胡国进持有的2万元假人民币,是其妻郑玉珠用5000元人民币从贩卖假币的犯罪分子手里买来的。胡国进、郑玉珠的犯罪问题另案处理。

    「审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子明犯盗窃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所盗的是假币,无实际价值,不构成犯罪。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子明为贪图钱财,盗窃他人非法所得的假人民币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的目的,属于盗窃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盗窃的是假币,无实际价值,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1995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子明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胡子明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胡子明误将假人民币当做真人民币,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1)被告人盗窃的是假人民币,没有价值,不能体现盗窃罪侵犯的客体;(2)被告人因为盗窃的是假币,实际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社会危害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构成了盗窃罪,其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被告人发现雇主装棉花的麻袋里有2万元假人民币,以为是真人民币,即产生非法占有的邪念,并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加以占有,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至于被告人把假币当着真币盗走,没有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因为他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对象不能犯未遂,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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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对象不能犯未遂与其他犯罪未遂形式上虽有差异,但并无本质的区别,同样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盗窃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具备了盗窃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虽然由于被告人对纸币的真假属性在认识上有错误,犯罪未能得逞,但已经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对象不能犯在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等方面与其他未遂犯无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当然,对象不能犯未遂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于能犯未遂,在处刑上应比能犯未遂要轻。

    综上所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未遂)减轻判处被告人胡子明有期徒刑三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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