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离婚纠纷律师—抚养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邹超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吴X枝于2004年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4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志皇,就读于中牟县XX幼儿园。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于20014年12月14日签《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的约定如下:(1)婚生子吴志皇由男方吴XX抚养,抚养教育费由男方自行承担;(2)女方享有探望婚生子吴志皇的权利,探望时男方应尽量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碍,但是探望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XX与被告吴X枝离婚。
二、婚生子吴志皇由上诉人吴X枝抚养,抚养费由上诉人吴X枝自行承担。
三、被上诉人吴XX可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探望婚生子吴志皇两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从九时起至十八时止,上诉人吴X枝应予协助。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子女扶养权,探望权等事宜。此后夫妻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生产条件未成就,故协议未生效。人民法院则不能将尚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作为认定子女扶养权归属的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对子女成长较为有利的条件,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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