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死亡因果关系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翁友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4日,被告驾驶赣F 正三轮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地段三明工业中路路口未避让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原告亲属X,造成X颅脑损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X被送往三明第一医院急救,医生确诊为﹙1﹚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部头皮血肿;﹙2﹚左侧肢体偏瘫;﹙3﹚肺部感染;﹙4﹚急性肾功能衰竭;﹙5﹚陈发性心动过速成;﹙6﹚3级高血压;﹙7﹚2型糖尿病等在该院住院42天,于2013年6月15日出院;出院时仍呈嗜睡状态,左侧肢体肌力稍减,日常活动有关能力严重受限,意识不清导致2013年7月23日意外摔倒后,到三明第一医院治疗,医生确诊为1、重型颅脑损伤:﹙1﹚广泛性脑挫裂上伴脑内出血,﹙2﹚左侧硬膜外血肿,﹙3﹚多发性颅骨骨折;2、上纯挫裂伤;3、3级高血压;4、2型糖尿病;5、心律失常:心房纤颤;6、肺部感染。2014年1月25日,X因肺部感染死亡。2013年5月4日,三元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第Y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X无责。
原告家属诉求:要求被告赔付给原告医疗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
被告理由:1、受害人的事后摔伤是否和原交通事故颅脑受伤有关联?2、引起受害人的死亡被告应按多少比例承担责任?
代理意见
X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而认定该案的因果关系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但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属于法律适用范畴,而是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是对特定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认定的问题,而这种认定要根据科学论证以及社会经验常识来得出结论。根据中博司法所鉴定结果,X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临界型因果关系(相同作用),其参与度评定为Z%及根据医嘱、疾病证明证明了该事实;综合以上两点,故可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受害者X死亡不可或缺的条件,且交通事故实质上增加了受害者X死亡的客观可能性,故受害者X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成立,X的交通事故颅脑受伤与其死亡应按鉴定的参与度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被告按一定的比例赔偿给原告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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