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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5-08-24    作者:彭功平律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1日8时50分,被告唐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新华路马场路口时,与原告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邹某某倒地受伤。经查肇事车辆系代某某所有,且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据交通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邹某某无责任。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髋臼及髂骨骨折,左侧趾骨联合及趾骨下肢骨折、L1椎体棘突骨折、全身多处及头部外伤、左侧第四根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双侠叶阶段性膨胀不全并感染,住院医疗费182163.45元。经法医鉴定,原告邹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休息时间240日,护理时间150日。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875.28元;被告唐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点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通过各方渠道进行了调查取证。本案中,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代理律师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追回了损失。这也提醒了广大被侵权人,在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我们的索赔对象不应局限于实际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车主应当尽量为爱车购买保险,在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买单,自己承担的费用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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