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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能否享受产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5-08-20    作者:刘斯亮律师
结论:公司须给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法定的产假天数,但是无须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也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理由: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身体健康、分娩休假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因此,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假期,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是从基本人权出发,考虑到妇女的生理健康问题,不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到这里,第一个是否给予产假的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但到了第二个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产假工资,则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上述系列规定,可以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对此,广东省政策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据此,根据广东省各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是不享受生育保护的福利待遇,还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等费用。
  因此,需要区分产假与生育待遇两个法律概念,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的产假”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无论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但只要存在怀孕和生育(流产)的事实,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应予以核实批准。
  据此,公司不需要支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上班期间的工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员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总之,妊娠、分娩、哺乳三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但根据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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