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中可以适当减少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王建功律师
【本案例系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定继承案例,判决书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号,如需要引用判决书原文,请联系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
案情简介:【本文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采用了化名】 张海华(化名)系被继承人张文之女,2015年2月9日,张文因病去世。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以下简称浦东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文、李丽两人名下(李丽系被继承人张文的妻子),其中张文享有90%的产权份额,李丽享有1 0%的产权份额。张海华还有一个姐姐张海珠,三人因继承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张海华遂委托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被继承人张文在去世时并未订立遗嘱,因此继承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其中法定继承人包括张海华、张海珠和李丽三人。在此案件中,争议最大的财产系浦东房屋。由于该房屋产权人为张文和李丽,且明确注明了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因此,在进行继承时,李丽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张海华和张海珠各占房屋30%的份额。按照法院的惯例,房屋分割给份额最大的权利人,其余权利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经当事人张海华介绍,李丽的经济条件不好,恐无法支付房屋折价款,在律师建议和调解之下,张海华和张海珠同意该房屋为张海华和张海珠共同共有,由二人共同向李丽支付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张海华和张海珠共同共有该房屋,且二人向李丽支付了房屋折价款,避免了该继承房产分割后导致张海华和张海珠无法得到折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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