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m诉hm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车辆买卖未过户)
发布日期:2015-08-07 作者:郑长凯律师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zm诉被告hm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现在受被告的委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 鲁G*****号五征牌三轮车确曾系被告所有,但是该车已经于2013年8月2日卖给了第二被告lm,两人当时签订有车辆转让合同,且该车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情况贵院已经依法审理查明,不再赘述。
2. 2014年11月14日的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涉案车辆转让之后,且其所有人及驾驶人均为lm。对此,车辆转让合同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
具体情况贵院已经依法审理查明,不再赘述。
3. 基于上述代理意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本案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车也不属于报废车、拼装车等情况,所以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lm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参酌为盼。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5年3月24日
案件处理结果:
该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支持了被告hm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所有责任由lm承担,hm不承担责任。
教训:
车辆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且要及时履行过户手续,否则仍然会招致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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