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母亲不能哺乳,肇事者是否需要赔偿奶粉钱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哺乳期的妈妈遇车祸受伤住院,因医嘱禁止母乳喂养被迫改用奶粉喂养,那么,被告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外,还要赔偿其奶粉钱。
2014年6月,李XXX驾驶轿车行至县城新区一斑马线处时与陈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X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同日,该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XX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XXX受伤后住院59天,花费医疗费用共1.5万元。由于陈XXX不到1岁的孩子还在吃母乳,因其母乳中含有多种药物成分,医院建议陈XXX住院治疗期间,停止母乳喂养。
于是,陈XXX开始买奶粉喂孩子。后来,陈XXX要求被告李XXX承担自己的奶粉费用,李XXX不愿意,无奈之下,陈XXX将李XXX告上法庭。诉讼中,原告陈XXX提供购奶粉发票4张,计2980元,自述该奶粉支出系原告住院期间和院外休息期间喂养孩子的费用。
二、法院判决结果
7月28日,罗山县法院判决支持了陈XXX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之外的奶粉钱1192元。
三、律师进行法理解说
李XXX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陈XXX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首先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如有超额部分,则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原告提供了婴儿5个月的奶粉钱支出2980元,根据诊断证明书的建议,陈XXX仅住院期间不应母乳喂养婴儿,法院支持两个月的奶粉钱支出,计1192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X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奶粉钱1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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