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和解解决的可能性分析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于海亮律师
能顺利和解的案件都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车主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通过我们大量的案件总结的经验,和解的弊端有很多种,主要如下:
(1)赔偿金额少。
赔偿义务人利用当事人不想打官司,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尽量压低赔偿数额,赔偿总额比法院诉讼少很多。1、无精神抚慰金;2、无被抚养人生活费;3、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农村或者是城镇标准赔偿。
(2)和解后无法继续索赔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都伴随着其他的损伤或者是后期手术等等问题,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别的情况,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
(3)和解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如果谈和解,肇事方是不会从自己兜里主动先掏出钱来赔偿的,一定是肇事方找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理赔。三方之间的协调费时费力不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好多项目的赔偿都故意压低标准甚至根本不赔。有的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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