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险”理赔范围是否包括下车后的乘客
发布日期:2015-07-25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
张某驾驶客运公司的大巴至目的后,乘客下车后,张某在倒车停放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刚下车的乘客王某撞倒,致使张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客运公司为该大巴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
【分歧】
对于本案的乘客王某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搭乘车的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属第三者责任险免赔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上的乘客下车后被撞,是否能认定为“第三者”。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三者”: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
其次,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搭乘者。本案中,乘客王某在到达目的后下车,其身份就发生了转变,而不是车上人员,所以,张某应该是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包括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此处所指的车上人员应该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因此,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车外,不再属于车上人员。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